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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民一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马文广诉马春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达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广,马春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民一初字第103号原告:马文广,男,回族,1957年2月10日出生。被告:马春,男,回族,1981年8月7日出生。原告马文广诉被告马春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中,原告马文广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马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马春的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撤诉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3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红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峻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