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一初字第01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一初字第01518号原告:刘某,女,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孙忠志,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 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薛礼正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