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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曹宗义、王玉琴等与尹得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宗义,王玉琴,杨淑兰,罗慧英,王晓英,范晓英,盛桂兰,杨金香,贺彩花,王宏伟,顾秀花,王玉霞,李金秀,闫玉珍,曹万才,王建明,曹立召,王菊花,夏会玲,权桂香,闫桂兰,王玉兰,尹得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1240号原告曹宗义,男,汉族,生于1949年11月,小学文化,农民。原告王玉琴,女,汉族,生于1970年11月,小学文化,农民。原告杨淑兰,女,汉族,生于1968年1月,小学文化,农民。原告罗慧英,女,汉族,生于1963年8月,小学文化,农民。原告王晓英,女,汉族,生于1966年1月,小学文化,农民。原告范晓英,女,汉族,生于1969年12月,小学文化,农民。原告盛桂兰,女,汉族,生于1958年12月,小学文化,农民。原告杨金香,女,汉族,生于1962年5月,小学文化,农民。原告贺彩花,女,汉族,生于1973年12月,小学文化,农民。原告王宏伟,男,汉族,生于1994年1月,小学文化,农民。原告顾秀花,女,汉族,生于1962年5月,小学文化,农民。原告王玉霞,女,汉族,生于1960年2月,小学文化,农民。原告李金秀,女,汉族,生于1975年9月,小学文化,农民。原告闫玉珍,女,汉族,生于1962年10月,小学文化,农民。原告曹万才,男,汉族,生于1956年5月,小学文化,农民。原告王建明,男,汉族,生于1950年11月,小学文化,农民。原告曹立召,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小学文化,农民。原告王菊花,女,汉族,生于1966年3月,小学文化,农民。原告夏会玲,女,汉族,生于1961年4月,小学文化,农民。原告权桂香,女,汉族,生于1967年4月,小学文化,农民。原告闫桂兰,女,汉族,生于1965年3月,小学文化,农民。原告王玉兰,女,汉族,生于1953年7月,小学文化,农民。诉讼代表人曹宗义,身份情况同上。诉讼代表人曹立召,身份情况同上。委托代理人刘兴权,高台××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尹得智,男,汉族,生于1952年1月,小学文化,农民。原告曹宗义、王玉琴、杨淑兰等22人诉与被告尹得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得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宗义等22人诉称,2014年7至8月份,被告尹得智雇佣原告等33人为其采摘番茄,但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2015年3月19日被告为原告等人出具25600元的工资欠条,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欠款,被告拖延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4160元。被告尹得智未答辩应诉。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尹得智以土地流转方式承包了高台县宣化镇朱家堡村的部分耕地种植番茄,同年7至8月份,被告雇佣包括原告在内的33人为其采摘番茄,但没有按约定支付劳务工资。经原告等人核算,被告共欠劳务工资25600元,并填写欠发工资花名册一份。后经催要,被告为其中的8人出具了欠条,欠款金额共计10680元,该8人的欠款已经提起民事诉讼。之后被告对原告等人填写的欠发工资花名册核对后,于2015年3月19日又为原告等人出具25600元的欠条一张。对于另外3人的欠款760元,因该3人外出务工不能确定其是否参加共同诉讼,原告对其实际欠款14160元于2015年6月23日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1、原告提交的由被告出具的欠条,证明被告欠原告在内的33人劳务工资共计25600元的事实。2、原告提交的欠发工资花名册,证明被告所欠每人劳务工资的情况,与被告出具的欠条相互印证,证明被告欠原告22人劳务工资数额为14160元。其他事实由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找原告等人为其采摘番茄,双方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全额地支付原告劳务报酬。被告拖欠劳务工资不还的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应依法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尹得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放弃了其在庭审中应当行使的诉讼权利,应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尹得智偿还原告欠款1416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被告尹得智承担,并连同案件款一并给付原告,本院预收原告的受理费退还2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期内不上诉,本判决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期限内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不再执行。审判员  龚占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毛秀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