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天良与张该登才仁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良,张该登才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913号申请执行人李天良。被执行人张该登才仁。本院在执行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1020号民事调解书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款项工程款51316元、案件受理费1405元、执行费1022元张该登才仁以大、小羊80只己全部抵偿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10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财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董兴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