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二初字第5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北京蓝星华林幕墙玻璃有限公司与天津陶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5192号原告北京蓝星华林幕墙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牌坊村。法定代表人徐玉林,董事长。被告天津陶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北财源道14号1门101。法定代表人黄晓星。第三人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鹤州路口41号3号厅2楼。法定代表人方远平,经理。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郭淑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