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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李志勇与马乙的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勇,马乙的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347号原告李志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易斌,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乙的日,男,撒拉族。原告李志勇诉被告马乙的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易斌、被告马乙的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2月5日签署了《商铺出租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租A商铺,租金为每月5480元(人民币,下同),租期到2014年12月31日止。合同到期终止后,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其返还商铺,但被告在原告多次催促下均表示不同意返还。综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A商铺;2、被告向原告支付占用商铺的费用至被告向原告移交商铺之日止,共计16440元(暂计至2015年3月31日);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明确其第二项诉讼请求系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5月至7月期间的使用费,并要求被告支付至实际交还涉案商铺之日止。被告辩称,之前的租金被告有按时支付,自2015年5月开始的租金被告没有支付;被告不同意交还涉案商铺,原因是被告从中间人伊某某处将涉案商铺顶过来,被告向马某某(当时商铺的承租人)一共支付了48万元;当时被告跟原告父亲签订了涉案商铺租赁合同,原告父亲承诺被告可以继续承租涉案商铺,后来被告装修了涉案商铺,但原告不同意被告继续承租。经审理查明,A房(以下简称涉案商铺)于2008年8月29日登记至原告名下,建筑面积68.52平方米,用途为商业。2011年5月12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商铺出租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涉案商铺按每月每平方米80元租金租给乙方管理使用,合同有效期3年;每月租金5480元,不包含水电、管理费及其他所有费用和商铺租金税费;甲方另收押金4000元,乙方必须在每月的10号前付租金给甲方;租赁期共36个月,甲方从2011年12月31日起将出租商铺交付乙方使用,至2014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享受优先权,按市场价;每月租金由马乙的日来交,以前马英贤的旧合同作废;及其他内容。被告表示该合同中甲方的签名并非原告本人所签,系原告的爸爸签署的;原告表示该合同确系原告父亲代原告签订的,原告认可该合同的效力。庭审中,被告表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原告父亲曾承诺过同意被告续租,如果不同意被告续租,当时就应该告诉被告合同到期后就不续租了,现被告在涉案商铺投入巨大,支付了40多万元的转让费还进行了装修,如果原告让被告搬离,被告和合伙人的损失巨大。以上事实,有《商铺出租合同》、房产证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铺出租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商铺出租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1年12月3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该租赁合同到期后,原、被告双方未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故被告应将涉案商铺返还原告。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5年5月起至腾退涉案商铺期间的房屋使用费的诉讼请求。合同到期后,被告未返还涉案房屋,继续占有使用,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使用费。被告确认其自2015年5月开始未向原告支付使用费,故被告应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每月548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使用费,支付至本院确定的返还涉案商铺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乙的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志勇返还A商铺;二、被告马乙的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志勇支付2015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返还商铺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按每月5480元计算)。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庞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书记员王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