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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4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凤霞、李媛媛等与高燕、刘金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霞,李媛媛,李莹莹,高燕,刘金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4151号原告刘凤霞,农民。原告李媛媛,学生。原告李莹莹,学生。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广明,天津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燕,职工。被告刘金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霞、李媛媛、李莹莹与被告高燕、刘金刚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凤霞、李媛媛、李莹莹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燕、刘金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霞、李媛媛、李莹莹撤回对被告高燕、刘金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 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詹志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