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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初字第2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韩晓丽、翟帆与四川世家置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晓丽,翟帆,四川世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2863号原告韩晓丽。原告翟帆。委托代理人李晨淦,四川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世家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敦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晓丽、翟帆与被告四川世家置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晓丽、翟帆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晓丽、翟帆撤回起诉。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晓丽、翟帆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永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邓国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