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2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韩晓丽、翟帆与四川世家置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晓丽,翟帆,四川世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2863号原告韩晓丽。原告翟帆。委托代理人李晨淦,四川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世家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敦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晓丽、翟帆与被告四川世家置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晓丽、翟帆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晓丽、翟帆撤回起诉。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晓丽、翟帆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永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邓国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