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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一终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顾竟达与顾春元与宋晓琳因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竟达,顾春元,宋晓琳,李俊中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一终字第5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顾竟达,男,汉族,1938年3月10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春元,男,汉族,1970年5月7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晓琳,女,汉族,1976年8月20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以上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郁新林,系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桂芳,女,汉族,1943年2月11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俊中,男,汉族,1950年7月13日出生,现住库尔勒。上诉人顾竟达、顾春元、宋晓琳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若羌县人民法院(2014)若民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顾竟达、顾春元、宋晓琳的委托代理人郁新林、刘桂芳,被上诉人李俊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若羌县人民法院(2014)若民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发回若羌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阿勒腾代理审判员  蒋 耀代理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田爱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