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3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海燕与奥凤平、刘改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燕,奥凤平,刘改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809号原告刘海燕,男,汉族,1973年2月18日出生,个体。被告奥凤平,男,汉族,1963年8月10日出生,个体。被告刘改兰,女,汉族,1965年11月16日出生,个体。本院在审理了原告刘海燕诉被告奥凤平、刘改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萨日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红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