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志执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志执字第0042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1986年1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乙,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0790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21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乙于2015年8月10日之前履行了案件款,下欠利息及延迟履行期间债务自愿放弃,该案已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07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曹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