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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与章伟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章伟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359号原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负责人:舒伯乐。被告:章伟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与被告章伟华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爱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季飞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