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斌与董恩国、谢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董恩国,谢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076号原告李斌(曾用名李兵)。被告董恩国。被告谢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斌诉被告董恩国、谢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斌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夏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党 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