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商初字第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无锡乐特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华盛恒能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乐特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华盛恒能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商初字第0217号原告无锡乐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长江路21号信息产业园L幢205室。法定代表人徐顺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职员。被告常州华盛恒能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坛市华城路316号。法定代表人冯。原告无锡乐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特公司)与被告常州华盛恒能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恒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盛恒能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乐特公司诉称:其与华盛恒能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往来。2014年5月,华盛恒能公司向其购买油滤2只、空滤1只、油气分离滤芯1只、油8桶、油位镜1套,其于2014年5月22日将上述货物交付给华盛恒能公司。2014年5月26日,双方补签了《产品购销合同》。2014年6月11日,其向华盛恒能公司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华盛恒能公司未向其支付货款。现请求判令华盛恒能公司立即支付其货款17000元。被告华盛恒能公司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乐特公司与华盛恒能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往来。2014年5月22日,乐特公司应华盛恒能公司要求向华盛恒能公司交付了油滤2只、空滤1只、油气分离滤芯1只、油8桶、油位镜1套。2014年5月26日,乐特公司、华盛恒能公司补签《产品购销合同》1份,约定:华盛恒能公司向乐特公司购买油滤2只、空滤1只、油气分离滤芯1只、油8桶、油位镜1套,合同总价17000元;华盛恒能公司在收到货物、乐特公司开具相应的发票后30天内付清货款等。2014年6月11日,乐特公司向华盛恒能公司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华盛恒能公司未支付乐特公司相应款项。2015年3月26日,乐特公司诉讼来院。以上事实有送货单2份、《产品购销合同》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乐特公司与华盛恒能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华盛恒能公司在收到乐特公司交付的货物后未支付相应货款,应当承担支付货款的民事责任。故对于乐特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华盛恒能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乐特公司货款17000元。案件受理费225元、公告费565.6元,合计790.6元(此款已由乐特公司预交),由华盛恒能公司负担。(乐特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华盛恒能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华盛恒能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乐特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 判 长  雷海亮代理审判员  徐良俊人民陪审员  唐振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何彦霖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