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004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邢台依林山庄食品有限公司、河北高和化学有限公司、邢台友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邢台依林山庄食品有限公司,河北高和化学有限公司,邢台友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邢台市强大防爆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侯会斌,刘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433-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槐安东路1号。被执行人邢台依林山庄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南宫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河北高和化学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西郊张营村西。被执行人邢台友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南宫市开发区普彤大街和东环路交叉口东南角。被执行人邢台市强大防爆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开发区二干河大街。被执行人侯会斌,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121号1栋3单元201号。身份证号:1301041969********。被执行人刘彦军,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豆于镇南赵台村中心东路七胡同*号。身份证号:1301241983********。申请执行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邢台依林山庄食品有限公司、邢台友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邢台强大防爆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河北高和化学有限公司、侯会斌、刘彦军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出具的(2015)冀石平证执字第08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邢台依林山庄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拥有的机器设备。(详见机器设备财产清单一)二、查封被执行人邢台友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拥有的机器设备。(详见机器设备财产清单二)三、查封被执行人邢台市强大防爆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拥有的机器设备。(详见机器设备财产清单三)四、查封期限为二年。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春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海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