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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二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延来诉被告王卓、第三人杨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来,王卓,杨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二初字第325号原告:王延来,无职业,住吉林市。被告:王卓,住吉林市。第三人:杨旭,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延来诉被告王卓、第三人杨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延来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延来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延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00元,减半收取487.50元,由原告王延来负担。审 判 长  黄 鹏人民陪审员  孟庆淼人民陪审员  渠艳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庄碧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