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二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延来诉被告王卓、第三人杨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来,王卓,杨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二初字第325号原告:王延来,无职业,住吉林市。被告:王卓,住吉林市。第三人:杨旭,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延来诉被告王卓、第三人杨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延来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延来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延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00元,减半收取487.50元,由原告王延来负担。审 判 长 黄 鹏人民陪审员 孟庆淼人民陪审员 渠艳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庄碧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