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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卢炳凡与广西长寿密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巴马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583号原告卢炳凡。委托代理人卢培庭,广西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长寿密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巴马分公司。原告卢炳凡诉被告广西长寿密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巴马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卢炳凡于2015年8月10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炳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4元,减半收取267元,由原告卢炳凡负担(已交纳)。审判员覃元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李宏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