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陈伟锋与许鸿标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鸿标,陈伟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9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鸿标,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伟锋,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诉人许鸿标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79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佛山市顺德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在《还款确认单》中约定协商不成的,应在债权人所在地法院解决。该约定没有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债权人所在地法院即原审法院,所以,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审 判 员 侯旭东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敏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