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南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标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朱兆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标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朱兆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南商初字第13号原告江苏标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元华,江苏标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大鹏,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国凯,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兴文,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玉水,男,1959年8月3日生,汉族,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被告朱兆成,男,1962年3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标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朱兆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标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标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标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缴纳案件受理费4684元,减半收取2342元,由原告江苏标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何婷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