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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一终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文启、吴春苗与被上诉人郑州安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文启,吴春苗,郑州安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1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启,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春苗,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红彬、郭潇闯,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安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爱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百育,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妩,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张文启、吴春苗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安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3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文启、吴春苗于2015年8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文启、吴春苗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文启、吴春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上诉人张文启、吴春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毕传武审判员  王育红审判员  马婵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曹慧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