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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商初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汝清与王汝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汝清,王汝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1474号原告王汝清。委托代理人王卫生。被告王汝财。原告王汝清诉被告王汝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诉请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万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王春雷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卫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汝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王汝财尚欠原告王汝清借款1万元的事实清楚,被告应及时归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汝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汝清借款本金人民币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被告王汝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王春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应梅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