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薛洪奎与王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洪奎,王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薛洪奎。被执行人王金明。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案号(2013)西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义务。经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巍审判员 宫良基审判员 周礼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盖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