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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民初字第01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1578号原告张某,男,1984年4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玮,新余市钢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女,1990年3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下称原告)与被告刘某(下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故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淑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