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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4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庞凤芹于与丛芳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凤芹,丛芳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4129号原告庞凤芹,住德惠市。被告丛芳明,住德惠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凤芹于与被告丛芳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凤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返还原告250元,原告承担250元.邮寄费72元,返还原告。审判长  马晶慧审判员  李 东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姜成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