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2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于堂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东风汽车工业区支公司、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东风商用车武汉物流中心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于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东风汽车工业区支公司,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东风商用车武汉物流中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266-2号原告张于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东风汽车工业区支公司。被告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东风商用车武汉物流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于堂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东风汽车工业区支公司、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东风商用车武汉物流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堂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于堂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于堂撤回对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东风商用车武汉物��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张于堂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梅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