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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高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春晓、王忠任、赵云香、王丽颖与被执行人陈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晓、王忠任、赵云香、王丽颖,陈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高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王春晓、王忠任、赵云香、王丽颖。被执行人:陈莉。申请执行人王春晓、王忠任、赵云香、王丽颖与被执行人陈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陈莉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现住址在威海市文登区境内,特委托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威高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丛滋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