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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郝鑫与李金玉、李国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鑫,李金玉,李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700号申请执行人郝鑫,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金玉,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国文,男,1956年3月2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郝鑫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金玉、李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商初字第4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交警部门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将调解书中确定车辆予以过户,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4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印文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