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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何德九诉被告万李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德九,万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522号原告何德九,男。被告万李玲,女。原告何德九诉被告万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德九诉称:被告万李玲于2008年2月30日至2011年8月20日先后两次向原告何德九借款共计60840元,原告何德九曾多次催促被告万李玲还钱,被告拒绝还钱。故请求:被告万李玲偿还原告何德九借款60840元;借款利息按银行利息计算。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具体地址。经本院释明情况后,原告拒交公告费公告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德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0.5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小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雨桑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