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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执字第3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广州全粤广告有限公司与徐钦忠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全粤广告有限公司,徐钦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332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全粤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张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明辉,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怡毅,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钦忠,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原告广州全粤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徐钦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的(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8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全粤广告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钦忠支付广告费11000元及违约金11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6元。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全粤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徐钦忠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各大银行、车管所及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但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徐钦忠(公民身份号码:××)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衢州市XX号,本院已委托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查询、调查被执行人徐钦忠的财产情况,但未有回复。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院上述的执行情况,并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执行,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33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蒙 刚代理审判员  张法能代理审判员  林湛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何嘉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