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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一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卢氏县军鹏沙石有限责任公司诉卢氏县徐家湾乡徐庄村洞沟组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军鹏沙石有限责任公司,卢氏县徐家湾乡徐庄村洞沟组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一初字第458号原告军鹏沙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卢氏县徐家湾乡法定代表人郭军岐组织机构代码34492583-2被告卢氏县徐家湾乡徐庄村洞沟组负责人王某某组长原告卢氏县军鹏沙石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卢氏县徐家湾乡徐庄村洞沟组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氏县军鹏沙石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氏县军鹏沙石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氏县军鹏沙石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以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慧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