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朱某与胡某甲、胡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胡某甲,胡某乙,马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496号原告:朱某,男,1993年5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发展综合实验区。委托代理人:李传军,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甲,女,1996年7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发展综合实验区。被告:胡某乙,男,1976年5月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马某,女,1974年7月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以上三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刘庆富,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胡某甲、胡某乙、马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6元,减半收取918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宋维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姬福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