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黄全胜与被上诉人黄坤生、原审第三人新县沙窝镇陈高山村委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全胜,男,汉族,1944年10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陈礼友,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珊,女,与上诉人黄全胜系父女关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坤生,男,汉族,1969年3月24日生,与上诉人黄全胜系父子关系。委托代理人刘济天,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新县沙窝镇陈高山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陈世意,村委会主任。上诉人黄全胜因与被上诉人黄坤生、原审第三人新县沙窝镇陈高山村委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新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全胜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礼友、黄珊,被上诉人黄坤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济天,原审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陈世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诉讼费退还上诉人。审 判 长  买戈良代理审判员  朱永超代理审判员  付 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