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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初字第1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郭治发诉涂剑波、罗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涂某某,罗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1980号原告:郭某某被告:涂某某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涂某某、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任德强审 判 员  曹馨丹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郭 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