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第1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郭治发诉涂剑波、罗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涂某某,罗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1980号原告:郭某某被告:涂某某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涂某某、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任德强审 判 员 曹馨丹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郭 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