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2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2291号原告陈某,女,194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王晓榕、刘茜、福建卫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4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上述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1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董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林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