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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坦民二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何嘉豪信用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坦民二初字第20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代表人:杨志盛,行长。委托代理人:郑逸天、何嘉进,分别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何嘉豪,男,199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何嘉豪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及清偿相应费用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8元,诉保费450元,合计8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滕云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