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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钟民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钟山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与朱连华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山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朱连华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钟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钟民初字第624号原告钟山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钟山县城中路24号。法定代表人邓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顺,该公司职工。被告朱连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山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连华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山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山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山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钟山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苑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