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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他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桥东分局与张希亮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桥东分局,张希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他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桥东分局,地址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中路51号。法定代表人袁家琦,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希亮,1970年5月29日。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桥东分局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东土罚字(2014)第0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桥东分局作出的东土罚字(2014)第0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桥东分局作出的东土罚字(2014)第0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桥东分局的东土罚字(2014)第07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王 昆审判员 樊永忠审判员 高冠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军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