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2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栾德胜与李光强、栾秋英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德胜,李光强,栾秋英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2515号原告栾德胜,农村居民。被告李光强,农村居民。被告栾秋英,农村居民,系被告李光强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栾德胜与被告李光强、栾秋英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栾德胜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德胜撤回对被告李光强、栾秋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栾德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龙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