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二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孙犬劳与郭当朝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犬劳,郭当朝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二初字第270号原告孙犬劳,男,1954年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洛南县。被告郭当朝,男,1954年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卢氏县。原告孙犬劳为与被告郭当朝欠款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犬劳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犬劳撤诉理由正当,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犬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犬劳承担。审判员 朱金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旭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