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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凌燕青等与仙桃华璞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0504号申请执行人凌燕青,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武汉市人,住武汉市。申请执行人肖洪姣,女,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被执行人仙桃华璞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三伏潭镇汉沙路南。被执行人严政华,男,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武汉市人,住武汉市。申请执行人凌燕青、肖洪姣与被执行人仙桃华璞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严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的(2014)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2095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仙桃华璞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严政华(又名严正华)返还申请执行人凌燕青、肖洪姣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2014年5月1日前的利息为15万元,2014年5月1日至还款之日止,按年息10万元计算)。但被执行人仙桃华璞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严政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仙桃华璞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严政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2095��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显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唐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