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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顺民初字第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丰县顺河供销合作社与单长国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县顺河供销合作社,单长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顺民初字第0452号原告丰县顺河供销合作社,住所地丰县顺河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李会荣,该供销社主任。被告单长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县顺河供销合作社诉被告单长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丰县顺河供销合作社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县顺河供销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县顺河供销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丰县顺河供销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曹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尹虹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