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来民一初字第0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丁勇与马金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勇,马金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358号原告:丁勇,个体户。被告:马金豹。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勇与被告马金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勇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马金豹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丁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勇撤回对马金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丁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春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孙 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