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4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师×与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孔×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4328号原告师×,女,1971年9月4日出生。被告孔×,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原告师×与被告孔×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师×诉称:双方系高中同学,2000年7月1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04年8月30日生有一女,名孔××。2008年双方分居,孩子一直跟原告生活。后原告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不了解被告目前的状况。2013年5月,原告起诉过离婚,法院当时未找到被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认为,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起诉要求离婚;孩子由原告自行抚养。被告孔×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7月17日结婚,2004年8月30日生育一女,名孔××。2013年,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2013年10月18日,本院作出(2013)西民初字第1646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已生效。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明、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经自由恋爱结婚,并生育子女,但原告已两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均未出庭应诉,现无证据证明双方关系存在改善的可能,故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师×与被告孔×离婚。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师×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爽人民陪审员 刘和霞人民陪审员 果振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郭高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