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商初字第2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浙江浩顺电气有限公司与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浩顺电气有限公司,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2573号原告:浙江浩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紫宣路158号7幢501室。法定代表人:殷厚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夏远航,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33号601号。法定代表人:杨肖杭。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浩顺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浙江浩顺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46元,由原告浙江浩顺电气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易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金佳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