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3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吴显凤诉被告许建国、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显凤,许建国,王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3516号原告吴显凤。被告许建国。被告王祥。原告吴显凤诉被告许建国、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许建国所有的座落于围场镇一街院落一处(房证号为:010336号)及土地(土地证号为:号)予以查封,原告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许建国所有的座落于围场镇一街院落一处(房证号为:010336号)及土地(土地证号为: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使用,不得转移、毁损、抵押。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晶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红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