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崂民一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夏然与青岛嘉亿铂兴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然,青岛嘉亿铂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一初字第505号原告夏然,男,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沈黎明,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所律师。被告青岛嘉亿铂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王红,总经理。原告夏然诉被告青岛嘉亿铂兴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代丛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克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