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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民终字第00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亚峰与薛月飞、景红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月飞,陈亚峰,景红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中民终字第006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月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亚峰。委托代理人陈网德,靖江市斜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景红贤。上诉人薛月飞与被上诉人陈亚峰、景红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靖江市人民法院(2015)泰靖民初字第0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4年3月26日景红贤向陈亚峰出具借款金额为30万元的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2014年5月9日,景红贤向陈亚峰出具借款金额为20万元的借条一张。2014年9月30日,景红贤向陈亚峰出具借款金额为50万元的借条一张。2014年10月31日,景红贤向泰和船舶有限公司出具借款金额为50万元的借条,约定于11月3日归还本金。四张借条出具后,景红贤仅于2014年11月3日归还30万元,余款经陈亚峰催要,景红贤未能及时归还,致起讼争,原审另查明,薛月飞、景红贤于1990年结婚,2015年1月29日离婚。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景红贤对其向陈亚峰借款并对部分借款约期归还的事实不持异议,其作为借款人负有按约还款之义务,现陈亚峰请求景红贤立即归还借款的请求,应予支持。对于借款中未约定还款期限的部分,陈亚峰可随时向薛月飞、景红贤主张,但应给薛月飞、景红贤必要的准备期间。薛月飞、景红贤辩称向陈亚峰借款系用于赌博,未举证证明。即使景红贤向陈亚峰所借款项用于赌博,其未举证证明借款陈亚峰明知,景红贤亦应承担还款义务。案涉借款发生在薛月飞、景红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薛月飞、景红贤夫妻共同债务,薛月飞依法应承担共同还款之责。薛月飞、景红贤均未举证证明陈亚峰与景红贤明确约定该债务为景红贤个人债务、薛月飞、景红贤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各自所有且陈亚峰知道该约定、陈亚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景红贤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家庭生产经营和共同生活,故薛月飞不承担还款责任的辩称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判决如下:景红贤、薛月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陈亚峰借款1200000元。如薛月飞、景红贤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50元,由陈亚峰负担2830元,薛月飞、景红贤负担11320元(薛月飞、景红贤负担部分陈亚峰已交纳,薛月飞、景红贤在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陈亚峰)。原审判决书送达后,薛月飞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将夫妻一方的借贷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完全错误的。上诉人对两被上诉人的借款行为不知情,更不用说用于家庭共同开支,陈亚峰未提供借贷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证据,故一审法院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错误的。2、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景红贤的所有借款均用于个人赌博,陈亚峰是知晓的,故该债务与上诉人无关。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还款责任。二审诉讼费由陈亚峰负担。被上诉人陈亚峰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所说的上诉事实没有依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景红贤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对本案事实认定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1、本案是否为赌博形成的债务;2、本案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本院认为,对陈亚峰主张的借款事实薛月飞、景红贤不持异议,陈亚峰亦提供借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薛月飞主张本案是因赌博形成的债务,但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陈亚峰明知借款用于赌博,亦无证据证明,故对薛月飞该主张,不予采纳。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案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债务虽然是以景红贤个人名义所举,但发生于景红贤与薛月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薛月飞没有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薛月飞上诉对此所提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上诉人薛月飞负担(已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 玫代理审判员  缪翠玲代理审判员  顾春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季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