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潘信英与淮北矿工总医院集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信英,淮北矿工总医院集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1279号原告:潘信英,女,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告:淮北矿工总医院集团,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杨旭东,该院院长。原告潘信英与被告淮北矿工总医院集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宋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庆附法律条文:《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