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5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夏金叶与吴华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金叶,吴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5555号原告夏金叶。被告吴华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金叶与被告吴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金叶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相关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夏金叶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耀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胡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