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5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夏金叶与吴华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金叶,吴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5555号原告夏金叶。被告吴华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金叶与被告吴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金叶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相关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夏金叶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耀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胡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