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任秀英与被执行人杨如兴债权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秀英,杨如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任秀英,女,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松溪县。被执行人杨如兴,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本院在执行任秀英与被执行人杨如兴债权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松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凯峰审判员 艾世彪审判员 汤哲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君玉 来源:百度“”